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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妹妹陈某某与其姨妈谭某某回到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深汕路**号***家中,因谭某某在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房间门口看了一下,尹某某认为被谭某某吓到,遂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谭某某的头部砍伤(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初步鉴定:谭某某的伤情为暂重伤二级。),2019年4月13日,谭某某在坪山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系因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19年3月27日案发时处于该病的有症状期。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2019年3月27日实施作案时受精神病理的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完全丧失,但具有常识性辨认和控制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对其持菜刀砍伤被害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有证人证言及缴获的菜刀等物证佐证,经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19年3月27日案发时处于该病的有症状期。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2019年3月27日实施作案时受精神病理的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完全丧失,但具有常识性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院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鉴于被不起诉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菜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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