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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街道办事处**组**号,住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应其父即被害人尹某丙邀约到鄂州市洋澜小学附近商谈二人债务问题,后双方发生争执,尹某甲欲离开,尹某丙见状上前拉住尹某甲衣领阻止其离开并打尹某甲一巴掌,尹某甲挥拳还击,将尹某丙打倒在地,致尹某丙颈部受伤。经鉴定,尹某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1年1月5日,尹某甲取得被害人尹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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