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6****,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社区**号,住南阳市**县**镇**宾馆院内。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所属的**宾馆于2004年9月1日租赁给徐某某和雷某某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2年,每年租金7万元,租期至2016年8月31日。2009年雷某某将宾馆转租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经中国农业银行内乡支行多次催收归还房产,尹某某既不归还房产,也不缴纳租金。后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起诉至**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5日经**法院裁决,尹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前搬离交还房产,并支付房屋占用费5万元。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办理过程中为发泄私愤故意将宾馆房门拆除,窗户砸毁,室内房顶及墙壁部分损坏。经**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损坏价值143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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