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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91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工资结算问题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桥陈家物流与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尹某某使用铁棍将程某某的一辆白色宝马120i轿车(车牌号为浙GG2****)的左右倒车镜、副驾驶一侧三扇玻璃、驾驶室一侧三扇玻璃、后挡风玻璃、左右后尾灯砸毁并导致车身多处凹陷。经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2528元。

案发后,尹某某和程某某均报警,尹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以及自愿认某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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