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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9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9日、3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25日至同年8月25日,某某东莞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经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和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按票面金额4.5%左右的费用通过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尹某乙(另案处理,已起诉)从岳阳**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为1342316.24元,税额为228193.76元。尹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

周某某收到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全部在税务部门抵扣了税款。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尹某甲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经审查核实,至案发时尹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从事化工贸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工商、税务登记资料,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及转出情况,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乙、尹某丙、陈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尹某甲、周某某、袁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不起诉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对扣押的违法所得15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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