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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枪支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从一名老年男人(身份未查实)处获得一支鸟铳,存放在家中用于平时打猎。2019年8月29日,湘潭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民警在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将该支鸟铳查获。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尹森义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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