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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滥发林木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2月1日被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为了提高林木的经济价值,就想砍伐自家责任山的杂木再补种杉树苗。后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独自一人携锯和柴刀在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祖山楼上”自己的责任山砍伐杂木用于烧制木炭或当柴火烧,并马上补种了杉树苗。经鉴定涉案采伐面积1.4462公顷,采伐林木蓄积52.3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尹某乙、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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