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4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珲春市**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珲春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至2018年10月末期间,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以遮挡其种植的红松树苗阳光和砍烧柴为由,使用自己的油锯和斧子在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五道沟经营区19林班16小班内,砍伐柞树、榆树,色树,柳树,杂木,总株数为31棵。立木蓄积为5.5149立方米,盗伐林木的价值为2389元人民币。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的供述对于查明犯罪事实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并主动赔偿林木生态损失,与珲春林业局签署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金2389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积极赔偿生态经济损失2389元,真诚悔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从2005年开始义务为国家植树并一直悉心照料,累计栽种红松4000余株且成活率很高,犯罪的一部分原因也是担心影响栽种的松树生长,主观恶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油锯一把、斧头一把移送给珲春森林公安局,通知公安机关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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