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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现住镇赉县******屯,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由镇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18时许,在镇赉县**镇**村*周某甲家的玉米地里,用编织袋盗窃周某甲家带粒玉米棒十二袋半编织袋,重量1000余斤,价值800.00余元,后尹某某驾驶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将上述玉米棒拉回家中。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18时许,在镇赉县**镇**村南侧包某某家的玉米地里,用编织袋盗窃包某某家带粒玉米棒六编织袋,重量500余斤,价值400.00余元,后尹某某驾驶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将其中五袋编织袋玉米棒拉回家中。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10月6日18时许,在**镇**村**屯东侧周某乙家的玉米地里,尹某某用编织袋盗窃周某乙家玉米地里的带粒玉米棒二十一袋半编织袋(重量约1840斤,价值1500.00余元)后又伙同妻子谷某某(已行政处罚)驾驶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在拉上述被盗玉米时被周某乙当场发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周某甲、包某某、周某乙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三被害人对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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