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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93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文盲,家住曲靖市罗平县富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义乌市**镇**栋**小吃店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小吃店内桌子上的苹果11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72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同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义乌市**镇**城**栋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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