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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武城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村**号,住武城县**商城**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武城县德百商场负一层vivo手机专柜,向售货员要了一部vivox23星芒版手机试用,后尹某某乘售货员不备将该手机放在自己羽绒服内兜离开,该手机售价3498元。2019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尹某某已退赔手机款人民币3500元及被盗手机异常激活VIVO手机公司对武城县德百商场vivo柜台的罚款32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陈奂芳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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