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街“**公馆”向被害人邱某某支付宝借款1000元后,趁被害人不备,登录被害人邱某某支付宝转账2500元到自己账户。被害人邱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退还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态度好,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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