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64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遂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中学门口盗窃号牌号码为赣A*****的利捷派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并停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八区94栋一楼楼道内。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得知被害人索要电动自行车后,便于2020年6月19日自行将被盗电动自行车放回青云谱区洪都中学门口,并将电动自行车钥匙放到洪都中学门卫处。被害人领回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后,并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及电动车电池的价格为1643.06元。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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