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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系吉林市**房地产公司综合管理部**,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20时许,饮酒后在吉林市欧亚综合体一楼波司登羽绒服销售展台,将一件波司登牌藏青色迷彩羽绒服盗走,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得波司登牌藏青色羽绒服价值为人民币2999元。案发后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尹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晚20时许,饮酒后进入欧亚综合体,在一楼波司登羽绒服展销柜台盗走一件中长款藏青色羽绒服的经过。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欧亚综合体一楼波司登羽绒服销售展台于2019年11月5日晚丢失一件中长款藏青色迷彩羽绒服的经过。

3.物证:

波司登羽绒服一件:证实尹某某盗窃的物品。

4.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在尹某某家中搜查出的波司登牌中长款藏青色迷彩羽绒服进行扣押。

(2)货品丢失证明:证实吉林欧亚综合体波司登羽绒服一楼展卖于2019年11月5日晚丢失一件羽绒服的具体情况,标价2999元。

(3)抓捕经过:证实尹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4)企业担保书:证实尹某某所工作的单位吉林市中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对尹某某进行规劝监督工作,担保其今后遵纪守法,不重新违法犯罪。

(5)电话查询记录:证实尹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6)户籍证明:证实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7)谅解书:证实吉林欧亚综合体波司登店已收到尹某某的赔偿,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5.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全新在售波司登牌戴青迷彩色羽绒服价值2999元。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笔录:证实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尹某某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广泽紫晶城29栋3单元206室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左侧卧室衣柜中搜到一件波司登牌中长款藏青色迷彩羽绒服。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尹某某辨认,其于2019年11月5日20时许盗窃的物品及地点。

7.视听资料:

指认照片:证实尹某某在其家中指认其盗窃的羽绒服。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物证退回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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