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7********,汉族,中专,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回家经过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南山小学旁巷道,看见陈某某(女,24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路边的大众SUV轿车副驾驶位的车窗未关,车内扶手箱上有一部黑色iPhone8 Plus手机正在充电,当即将手伸进车内,将该价值人民币1870元的手机盗走。同月29日到绵阳市涪城区科委立交桥旁的福星楼一楼一手机店将该手机刷机后自用。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尹某某处追回被盗iPhone8 Plus手机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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