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财,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16日被江西省赣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3月26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9月15日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
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9日凌晨1时许,易某风驾驶汽车(深绿色江铃牌宝威越野车,车牌号:赣B*****)伙同被不起诉人尹某财途经赣州市赣县区**镇***园***根雕馆,易某风发现该根雕馆门口放置一个很大的木制茶几,两人下车后,发现根雕馆内还有很多物品,于是易某风用手将该根雕馆的玻璃门上的不锈钢把手摇断,两人进入馆内,将一个木制茶几、一组金灶牌1.8L电热水壶(包括烧水壶和烧水灶)、两卷广州宝诺牌ZR-BVR型电线、一台立升牌62C+3A净水器、一把重荣牌T38型钢钉枪、一台新盛牌4100型切割机、一副木制象棋、一个家用便携单面铝合金伸缩梯、两个木制烟灰缸、两个木制金钱豹、一个木制观音、一个木制弥勒佛、一个木制白菜、一台便携式的音响、一台醒狮牌电钻物品放置汽车内,两人将上述物品放置在易某风位于赣县区**镇**安置区的出租房内,之后易某风将被不起诉人尹某财送至赣县区***附近宾馆,事后易某风将便携式的音响扔在赣县区**镇**安置区附近垃圾堆了,剩余的物品被易某风带回到赣县区**乡**村老家藏匿。2019年7月18日赣县区公安局在易某风家中搜查出一个木制茶几、一组金灶牌1.8L电热水壶(包括烧水壶和烧水灶)、两卷广州宝诺牌ZR-BVR型电线、一台立升牌62C+3A净水器、一把重荣牌T38型钢钉枪、一台新盛牌4100型切割机、一副木制象棋、一个家用便携单面铝合金伸缩梯、两个木制烟灰缸、两个木制金钱豹、一个木制观音、一个木制弥勒佛、一个木制白菜、一把电钻。经赣州市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台立升牌62C+3A净水器价值6370元、一台新盛牌4100型切割机价值195元、一把重荣牌T38型钢钉枪价值156元、两卷广州宝诺牌ZR-BVR型电线价值520元、家用便携单面铝合金伸缩梯价值460元、一组金灶牌1.8L电热水壶(包括烧水壶和烧水灶)价值202元、一把醒狮牌电钻价值931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834元。两个木制烟灰缸、两个金丝楠木金钱豹、三个黄金木金钱豹、一只金丝楠木金钱豹、一对金丝楠木花瓶、一个樟木观音、一个檀香弥勒佛、一个金丝楠木白菜、三盒沉香烟丝、一盒盒子为金丝楠木的沉香烟丝、一台便携式音响、一副木制象棋、一张红木茶几中止鉴定。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财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财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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