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居委会**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凌晨1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位于靖州县**桥**由靖州县公安局设置的防疫执勤点内偷窃半箱机制碳、几瓶矿泉水、一个铁钳。
2020年3月20日凌晨1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靖州县**桥**防疫执勤点内偷窃一箱铭丰牌高级竹炭。
2020年4月5日凌晨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靖州县**桥**防疫执勤点内偷窃一箱环保机制炭。
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两箱有机炭价值人民币共计110元。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将被盗的两箱有机炭退还给了靖州县公安局。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靖州县**附近被靖州县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两年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一百余元,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事后退缴部分赃物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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