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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67号誉鑫通讯店内咨询免费领老年机情况时,趁营业员不备,将放置在店内收银台处桌子上的一部黑色苹果牌8型手机盗走。经鉴定尹某某所盗窃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949.00元。

案发后,尹某某在他人陪同下主动投案,并退还所盗窃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初犯、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时年满六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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