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邵东市**镇**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邵东市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4日重报;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4日重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邵东市杨桥镇、灵官殿镇等6个镇的土地整治项目准备招投标工作,该项目工程总额为3000万元。邵东市国土局将该项目分为12个标段进行招标。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成立的秋实农业专业合作社在2014年承做了位于邵东市**镇**村**村**村的土地整理项目,该项目项目总投资240余万,当时邵东市政府只支付给该工程施工费124.7万元,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还有116万元的工程款未得到。尹某某得知2017年邵东市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招标的信息后,便找到邵东市国土局局长同案人赵某某(已判决),要其解决116万元的工程款的问题。同案人赵某某表示在2017年的邵东市土整项目中给尹某某安排一个资金为100余万元的项目。后通过同案人赵某某、范某某、谷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尹某某获得土地整治项目的第五标段,工程标的金额为1166187.36元。案发后,尹某某向洞口县监察委员会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其理由为:第一、尹某某承做的2017年的邵东市土整项目第5标段的工程金额为116.62万元,未达到串通投标罪200万元的立案标准。第二、尹某某非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以上,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达到50万元以上,没有司法会计鉴定予以证明,无法查实其非法所得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金额。第三、尹某某是否实施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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