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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永兴县政法委退休人员,中共党员,郴州市永兴县人,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路**街**号,现住郴州市永兴县**路**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谭某某(已判刑)通过“洛克部落”(即“洛克农庄”)的虚拟网络平台,以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谭某某开设“洛克部落”虚拟网络平台后,设定新会员通过关注纯时代公司的公众号或扫描老会员推荐的二维码进入“洛克部落”平台,会员通过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注册ID账号加入“洛克部落”,注册以后会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易宝等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在该平台购买五种不同等级的虚拟土地及对应的种子,会员购买种子在虚拟土地上种植7天后果实成熟,其成熟果实可以买卖,也可以复种,卖出成熟果实是会员获利的途径。虚拟土地必须在某某公司购买,会员购买的土地不能买卖,但可以不断重复种植对应的种子,会员购买的不同等级的土地及种子实际上就是缴纳会费。会员收获的成熟果实可以卖给纯时代公司回收,目的是为“提现”,其每一个成熟果实可以兑换1元人民币。纯时代公司将会员提现金额转入会员“洛克部落”虚拟网络平台实名登记的银行捆绑账户每个ID会员账户每天提现最高1000元,最低100元。会员提现需缴纳5%的手续费给纯时代公司。成熟果实可以在会员之间买卖,会员之间交易不需要通过纯时代公司,没有限额,只需在各自平台将交易后的果实进行“果实转赠”即可。为不断发展新客户,纯时代公司设立推广奖金制度,也就是佣金制,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可以拿到新会员成熟果实后的返佣。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纯时代公司实行三层级佣金制,分别是6%、4%、2%的返佣;同年4月份后,为规避法律风险,该公司实行二层级佣金制度,分别时7%、5%的返佣。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经雷某某介绍成为“洛克部落”虚拟网络平台会员,注册了485527、483759等8个ID号,购买了土地和种子种植,并发展下线,先后发展三级以上下线,非法获利393290元,退缴非法获利190000元。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甲、袁某某、雷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新恒司鉴中心[2017]会鉴字第55号、湘天网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96号;5.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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