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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组织卖淫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庄**号,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已起诉)于2017年租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庄***号,从事“**浴池”经营,服务项目有洗浴、搓背和卖淫。自2018年底,张某某在“**浴池”招募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先后有罗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4名卖淫女在其浴池内中从事卖淫活动。张某某给卖淫女提供住所;约定由张某某统一收取嫖资,嫖资由张某某、卖淫女五五分配;张某某通过出租车司机微信群向出租车司机约定每拉一个嫖客并做“大项”给提成100元,并向前来洗浴的人员介绍卖淫服务。

2019年初,张某某邀请尹某某来到“**浴池”工作并与张某某同居,尹某某明知“**浴池”有卖淫活动的情况下,在该浴池负责打扫卫生、做饭,在张某某不在的时候负责看顾客微信转账记录、收取现金、发放手牌和拖鞋,张某某每月给尹某某4000元钱工资。

本院认为,尹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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