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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室,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栋**室,原系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2月9日,本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8〕63号起诉书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0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冀0105刑初127号司法建议书,建议本院撤回起诉。2019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同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本院撤回起诉。

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底,尹某某为河北**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河北**典当行办成1100万元的抵押贷款,2010年10月河北**房地产公司因无法偿还贷款,尹某某作为河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称只要每月给河北**典当行30000元的续当手续费,河北**房地产就可以续用贷款。因此,尹某某以向河北**典当行缴纳续当手续费为由,自2010年10月份开始每月从河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领取30000元或50000元的续当手续费,合计从公司领取续当手续费144万元,其所领取的144万元续当手续费未交给河北**典当行,实际用于自己吃喝玩等日常开支。

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本院发现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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