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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90********,汉族,个体,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镇**村,现住河北省霸州市**商厦对面**店。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晚上23时许,犯罪嫌疑人鞠某某、王某某、张某与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微信辱骂董某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在霸州市**广场见面。在途中鞠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电话联系尹某某,到达**广场后,与邱某某及其带去的高某某、姜某某碰面。因邱某某拒绝向董某某道歉,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尹某某与邱某某、高某某、姜某某发生殴打。

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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