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别名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28日下午,范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会泽县**镇**村李某乙家后庭院赌场内赌博,因范某某停车压着李某乙家门口的台阶,李某乙便和范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之子)见状后便与范某某发生扯打,后被在场人员劝拉开。2017年7月2日,范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费某某等约二三十人事先准备好长刀、钢管等凶器,后驾驶多辆车拉着人员和凶器到李某丙家进行报复。当日19时许,范某某等人到达会泽县**镇**村李某丙家附近停好车后,范某某带着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赵某某、费某某、张某丙(另案处理)、汤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多人手持长刀、钢管对李某丙家**饭店的门窗、室内桌椅等物品及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猎豹牌越野车进行打砸,范某某等人打砸后正撤离时,被告人李某丙带着多人手持砍刀、棍棒等凶器对范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赵某某、费某某、汤某某、张某丙等人进行还击相互砍打、追着砍打,将张某甲、张某丙、汤某某砍伤在现场,范某某等其余人员四处逃散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等人又对范某某方遗留在现场的车辆及路边停放的一辆无关群众的车辆进行打砸。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张某丙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汤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一级。经会泽县发改局物价认证中心认定:现场受损车辆及“**”饭店内财物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330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尹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