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小区**区,无前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英杰,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敖汉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30日,孟某某向尹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后陆续向尹某某支付利息130余万元,2018年1月20日,孟某某与尹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孟某某将其独资持有的赤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全部转让给尹某某,转让总价款1640万元,其中1240万元用于借款冲抵,剩余400万元其中涉及140万元项目财政资金,100万元商标奖励金,现金160万元尹某某已向孟某某支付85万元,余款75万元,双方于2018年9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已不存在其他债务。2019年3月,尹某某得知**公司将得到4700万元的拆迁款,因**公司的账户被冻结,遂通过捏造孟某某以及**公司还欠其借款利息690万元为由,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尹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经本院审查并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尹某某与孟某某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孟某某无力偿还个人债务,遂将**公司转让给尹某某抵顶个人债务,二人正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以1240万元冲抵借款,另400万元以其他方式冲抵240万元以后,付现金85万元,余款75万元待相关手续完结后再另行商议。尹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年之后,得知**公司有拆迁款,遂以孟某某未支付利息为由起诉孟某某及**公司,但法院未支持尹某某的诉求。按照常理,尹某某与孟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应该已就借款进行终结结算,但协议中却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约定尹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已经放弃剩余利息,且在股权协议签订之后,尹某某仍然持有借条,如果双方已经就借款本息进行了终结结算,按照交易习惯,尹某某应将借条返还给孟某某,但直至尹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时仍然持有该借条。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尹某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敖汉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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