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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虚开发票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路**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姚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挂靠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承包了邵阳市**南路工程项目,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姚某某又从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包了邵阳市**南路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及排水等工程。2017年9月28日工程项目完工,但一直没有进行结算。2019年1月底至2月初,因农民工索要工资,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姚某某遂找到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但工程结算需要发票,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姚某某就找到张某某帮忙开票,张某某又通过工地挖机师傅袁某某帮忙开票,袁某某又通过挖机师傅徐某某帮忙开票,后徐某某找到一个名片上叫“张某“的人,以3%的税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万,税费6万元,开票单位为湖南*甲建材有限公司和湖南*乙建材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姚某某用这些虚开的发票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经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姚某某同湖南*甲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乙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姚某某向邵阳市大祥区税务局补缴税款人民币58252.4元。

2019年10月19日,袁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10月20日,张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4月26日,姚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6月2日,徐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尹某某、袁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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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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