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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执行。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5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以尹某某涉嫌诈骗罪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9日撤回起诉。

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2013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经营鸡西市**有限公司时,向鸡西市鸡冠区**建筑商黑龙江省**工程有限公司送砖,**建筑商拖欠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砖款人民币45,414元,在此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称自己与**国际有账,可以低价帮被害人卢某某抹**车库,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3年2月8日收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60,000元钱,承诺于2013年5月1日前交付车位,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给被害人兑现承诺。被不起诉人收取被害人的160,000元被其买年货及送礼花销40,000余元,付炉灰款(王某某)约30,000元,付给运费(周某甲)2,000元,其他被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挥霍。

2. 2013年5月末,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给鸡西市鸡冠区**建筑商送砖,**建筑商欠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人民币约200,000元,此时,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尹某某称自己和**国际有砖账,可以通过抹账的方式给杨某某抹楼,2013年6月初,杨某某通过转账方式给尹某某汇款450,000元,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承诺等给**送够450,000元的砖款后就给杨某某抹楼,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砖厂于2013年7月份停产,之后未能继续向**送砖,并且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将自己与**的二十余万元砖款抹给另一人,在此情况下,尹某某并未通知杨某某并且一直拖延杨某某。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将收取杨某某的450,000元还给李某某利息140,000元,还给林某某利息50,000元,还给水泥款(周某乙)100,000元,还拉砖(顾某某)的运费60,000元,其他被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挥霍。案发后,100,000元赃款起回,返还被害人杨某某。

3. 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向**国际建筑商尤某某借款人民币210,000元,2014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陆续向**国际送砖,此时,被害人于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尹某某,想通过尹某某买抵账房,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欠**国际建筑商尤某某210,000元的情况下,表示可以买抵账房并先让于某某交房款150,000元,2014年6月后尹某某再未向**国际建筑商送砖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尹某某将收取被害人于某某的150,000元还李某某利息30,000元,林某某利息20,000元,买水泥(张某某)约30,000元,其他资金被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挥霍。

综上,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骗取他人财物三次,共骗取他人人民币760,000元。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于2014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经营的砖厂是否有经营能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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