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住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3日,经凌源市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3年3月7日,被凌源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4年5月16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月6日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7日侦查机关补充重报。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凌源市鑫益铸造有限公司收售铁粉的价格为:66品位的铁粉价格为一吨950元,每降低1个品位降20元。尹某某为了向凌源市鑫益铸造有限公司销售低品位铁粉多赚钱,遂找到该公司化验员吕秀芬,要求吕秀芬在对自己出售的铁粉进行化验时提高铁粉品位,并承诺事成后分给吕好处。2014年5月28日至6月2日间,尹某某共向凌源市鑫益铸造有限公司出售铁粉180吨,经吕秀芬化验后品位提高到65-66,尹某某共得货款173430元。经凌源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平均品位63.58与66的铁粉180吨差额为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圆整(¥:11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尹某某犯罪数额不清;(2)是否有逃避侦查行为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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