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16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位于通道县**镇**村**组安置地招标建安置房为由,骗取了禹某某的信任,随后禹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通过彭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五十万人民币至尹某某手中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作为投标保证金,尹某某随即于2014年12月26日将从禹某某骗取的五十万人民币偿还了个人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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