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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27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61999********,大学专科文化,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永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魏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实际经营的西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雇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及马某某、祝某某、金某某、安某某、刘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为销售业务员,通过互联网推送虚假广告吸引客户,再以话术冒充“顾问”、“老师”等专业人员身份,向男性疾病患者进行虚假问诊、确诊,通过虚构药品配制过程和药效、发送他人的医师资格证及健康管理师资格证等专业证书或发送虚假抓药照片及医馆照片、虚构药品无效原因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高价推销“五子衍宗口服液”、“三宝胶囊”、“回春胶囊”、“补肾丸”、“活肾肽”、“膏滋”等药物、保健品,形成了以魏某某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经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2.1万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退赃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优盘1个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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