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易县塘湖镇人大代表,**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任易县塘湖镇小柳泉村支书期间,明知村民袁某某不符合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条件,而同意帮助袁某某以建档立卡贫困户邢某某(已死亡)的名义,向国家申请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19050元。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袁某某所骗取的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9050元已全部退缴公安机关,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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