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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四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2001********,汉族,在校大学生,就读于湖北省武汉**职业学院,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虚假出售“和平精英”游戏账号的方式,通过QQ多次转账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500元。

2020年11月2日11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在湖北武汉市武汉**职业学院抓获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温岭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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