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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03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道**村,无业。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靖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靖宇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靖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1月1日,白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白山政函[2012]152号文件(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辉白高速公路境内段拟征地的通知),严禁在拟征地范围内从事恶意投资,非法牟利的行为。2013年5月28日,白山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到供电部门申请在位于白山市**街道**村**尹某某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安装一台80KV的变压器(供电公司客户档案编号:08052502**),并于2013年6月5日安装完成投入使用。2015年6月3日,尹某某在辉白高速拆迁补偿过程中,利用该变压器向政府拆迁部门提出补偿,骗取国家补偿款28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靖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数额不清、涉案变压器权属不清、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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