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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5********,汉族,大学本科,静宁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为静宁县**中学体育教师,长期沉迷于购买网络彩票,致使债台高筑。2020年4月至7月期间,尹某某以为**中学学生齐某甲办理静宁县**中学高中升学和陕西师范大学平凉分校升学为由,取得齐某甲父亲齐某乙的信任,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齐某乙现金共计41000元。后尹某某没有为齐某甲办理升学事宜,将上述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购买彩票。得知齐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尹某某主动归还齐某乙现金4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有诈骗罪,案发后主动退赔所骗资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静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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