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5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尾**号。2012年5月30日犯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8日对尹某某以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第一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7日、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9月11日本院以证据发生变化,难以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贩毒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对被告人尹某某撤回起诉。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东莞市**镇镇政府附近一出租屋以每克300元价格向龙某某(另案处理)贩卖10克海洛因,获利3000元现金。一周后下午,尹某某在**镇镇政府附近一出租屋再次以每克300元价格向龙某某贩卖10克海洛因,获利3000元现金。2018年9月一天下午,尹某某在**镇镇政府附近一出租屋第三次以每克300元价格向龙某某贩卖10克海洛因,获利3000元现金。
2018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镇**村**村**号向林某某(另案处理)贩卖1克冰毒,获利500元现金。2018年9月的一天,尹某某再次在**镇**村**村**号向林某某贩卖1克冰毒,获利500元现金。2018年12月18日21时,尹某某在**镇**村**村**号第三次向林某某贩卖1克冰毒,获利500元现金。
2019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镇**村尾**号的家中以700元价格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一克冰毒,李某某当场以现金支付600元,还有100元未支付,并在尹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吸食冰毒。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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