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共二十余期,同时自己也购买地下六合彩,并将接收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报至上线胡某某(已死亡)处。买码人员邓某某在尹某某处投注地下六合彩。其中在2017年9月7日,该地下六合彩第105期中,邓艳梅在尹某某处投注20000元的码单,赢得赌资268000元,所得赢得的赌资由尹某某通过银行卡交易转入邓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只有买码人员邓某某证实尹某某非法接收六合彩投注。而尹某某供述证实,其是帮助邓某某进行投注,未从中进行牟利。胡某某于2018年已死亡,其是否接收码单无法查实。对于尹某某的银行卡转账交易记录,尹某某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是双方的借贷关系及生意来往;未查实具体码单交易信息材料;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尹某某营利的事实。因此,尹某某涉嫌赌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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