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绰号“小九存”,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住元阳县**乡**村委会街上。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伙同陶某某、李某甲、普某某、李某乙在个旧市蔓耗镇莲耕田桔子地棚内与高某某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了两次赌博,期间高某某输钱。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及陶某某、李某甲、普某某、李某乙通过赌博行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2500元。
2、2019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伙同普某某、陶某某、李某乙、陶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舒某某、李某丁至蔓耗镇兴隆酒店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最终,舒某某输掉人民币38000元,李某丁输掉人民币33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及普某某、陶某某、李某乙、陶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1000元。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赌博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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