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街道**栋**。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1日8时,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湘******号黑色雪佛兰轿车在邵东市**街道**小区**栋丁字交叉路口附近与被害人付某某乘坐的电动轮椅相撞,致付某某倒地受伤住院,2019年11月25日9时许,付某某在邵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邵东市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邵东市人民医院抢救记录证实付某某的死因是急性呼吸衰竭,电解质紊乱导致患者呼吸、循环衰竭致呼吸、心跳停止。付某某死亡后,因付某某子女坚决要求公安机关不解剖付某某的尸体,公安没有对付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没有对其死因进行鉴定,现已无法再对付某某尸体进行解剖鉴定以确定其具体死因,故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车将付某某撞倒的行为与付某某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存疑。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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