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社区居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通过**平台和手机微信平台购买“精品伟哥”、“极品伟哥”等保健品,并通过其在**县**镇经营的三处**成人用品店对外进行销售,销售数量1000余盒,价值1万余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销售的精品伟哥”、“极品伟哥”等保健药品未标注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和批准文号,属于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经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在“极品伟哥”、“精品伟哥”、“黑金刚”检验药品中均检出与西地那非对照品相应的色谱峰及相应的质谱特征,检验结论均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检验西地那非,结果不符合规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主观上不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不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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