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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11月25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退回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补充侦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于2020年9月1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担任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新化店、郴州店企划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广告供应商回扣款共计12982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尹某某利用在步步高新化店担任企划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分管的广告业务外包中按每单广告结算款10%的比例,先后6次收受广告供应商张某甲的广告制作回扣费,累计32800元。

(2)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尹某某利用在步步高郴州店担任企划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店的社区广告业务外包给广告供应商彭某某,先后19次收受彭某某的广告制作回扣费,累计25150元。

(3)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尹某某利用在步步高郴州店担任企划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店的室内外广告业务外包给张某乙(另案处理),先后23次收受张某乙贿赂共计71877元。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补偿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15万元,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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