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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5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鄂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至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为了防止种植的农作物被野生鸟类啄食,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禁猎期内,在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红莲湖村11组“大呛湾堰”西瓜地架设3张捕鸟粘网,造成9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9只死亡的鸟类分别是5只喜鹊、3只珠颈斑鸠、1只八哥,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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