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3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某),男性, 196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潘某某(已起诉)、陶某乙(已起诉)各携带一支猎枪与陶某甲、尹某某一同前往武冈市**镇**村山上打猎,未捕获猎物。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潘某某、陶某乙在狩猎时各自持有的猎枪均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尹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武冈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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