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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仙桃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村**组)。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5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底,张某甲(另案处理)违法搭建ING期货交易平台,通过刘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向没有经营资质的代理商张某乙、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ING平台进行期货交易,由江某某(另案处理)与代理商进行平台对接、结算,代理商张某乙冒充期货分析师推荐贺某某等人在ING平台上进行黄金、原油及外汇汇率等期货交易, 贺某某在ING平台上投资人民币54万余元进行期货交易并亏损。张某丙、程某某、尹某某为张某乙、杨某乙工作室的业务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尹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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