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洞口**印刷厂厂长,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由洞口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5日第二次退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2月19日延长至3月5日;第二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9日)。
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非法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60余期,投注金额共计6万余元,其将收受的投注金额全部交给周某某(在逃),周某某将投注金额存入网址为www.wr25.ccdior.comd的网站账户,尹某某再进入该网站下注,周某某按特码中奖的投注金额给尹某某提成,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8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后,仍无法查实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非法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具体金额,以及尹某某非法获利的具体金额,本院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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