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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运油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 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于2020年3月23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罗某甲(另处理)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经营成品油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桂林市象山区象塘路东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旁厂房设立柴油储存加油点,对外出售低于正规加油站价格的柴油。2018年11月,罗某甲雇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为运油司机,每月工资3000元。尹某某负责装卸油及外出送油,收取部分油款。

2019年6月21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柴油储存加油点进行查封,扣押加油机两台、油罐车一辆、柴油53.29吨、油罐四个,并现场抽样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测,在桂林市象山区象塘路东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跑旁边存油点1、2、3号油罐内扣押的柴油,样品状态:液态,结论:该样品检测结果闪点(闭口)、镏程(95%回收温度)、硫含量、脂肪酸甲酯含量、多环芳烴含量、十六烷值数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中0号车用柴油(VI)技术要求。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在刘某某记录的“工作手册”中,2018年5月1日至6月19日,罗某甲的桂林市象山区象塘路东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旁边的柴油经营点,共销售柴油金额4100406.27元。(2)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罗某甲的桂林市象山区象塘路东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旁边的柴油经营点,购进柴油支付的货款共计22527113元。(3)在尹某某记录的“实物出入账”中,2019年1月1日至6月18日,罗某甲的桂林市象山区象塘路东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旁边的柴油经营点,共购进柴油3734.79吨。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0号柴油数量53.29吨,认定单价7740.00元/吨,认定总价为412464.60元。破案后,尹某某通过家属退出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同案犯罗某甲、罗某乙、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拟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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