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8日,洞口县公安局竹篙塘派出所接上级领导批转的《关于强烈要求严惩非法掠夺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和水利设施,打伤我村民、砸毁我村车辆的涉黑势力团伙的报告》,经调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在承建**村、**村水利防洪护堤工程施工当中,没有按照水利部门“就地取沙用于工地”的要求,私自将挖掘的砂石出售,出售砂石金额达12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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