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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串通投标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14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玉溪市红塔区研和中心幼儿园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投标。在招标过程中,柴某某因其公司无建筑资质,经与被告人尹家乙、师某某商议后,由师某某出面联系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商量串通投标,并商定支付尹某甲相关费用后,尹某甲退出投标,以达到提高柴某某中标几率、控制工程总价格的目的。之后柴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转账13万元到尹某甲名下,其收到钱后如约退出投标。2015年9月8日,玉溪市红塔区研和中心幼儿园工程经评审后由玉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10.943959万元。该项目实际由柴某某、尹某乙、师某某所在的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被告人尹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13万元移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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