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370283198101****15,汉族,初中,农民,住址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尹某甲持A2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吉******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青岛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杭州路路口北侧时,被平度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7.8mg/100ml。2019年11月27日,经对案发日提取的尹某甲血样进行检测,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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