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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恭检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荣,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份,家住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的蔡某某帮黄某某收购白马蹄,尹某甲去到蔡某某家,向蔡某某要了黄某某的手机号码之后,就在电话中威胁黄某某,让黄某某不要再来收购白马蹄,否则将黄某某的桶砍烂。黄某某受到威胁后,不敢再到**镇和**乡收购白马蹄,并将自己设在**乡**村以及**镇**村的两个收购点撤掉。尹某甲还多次去到蔡某某家监视蔡某某将白马蹄卖给谁,因黄某某不敢再来收购白马蹄,最终蔡某某只好自己将白马蹄拉去**县卖掉。

2017年12月23日14时许,余某甲从张某某那里收购了白马蹄之后,就在恭城瑶族自治县**镇罗某某的店里耍,尹某甲认为张某某只能帮自己收购白马蹄,余某甲是不能到张某某那里收购白马蹄的,于是就去到罗某某的店里将余某甲打了一顿,导致头部受伤。经鉴定,余某甲左面部的皮肤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1日至2日期间,陈某某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收购白马蹄,在出到**村路口时被尹某甲、尹某丙、尹某丁驱车拦截,尹某甲下车威胁陈某某说不准其再到村里来收购白马蹄。

2019年1月份,家住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的余某乙在收购白马蹄时,接到尹某甲的电话,尹某甲在电话中威胁余某乙,让其不要在**收白马蹄了。余某乙担心尹某甲会来找他麻烦,就不敢再收白马蹄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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