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农民。于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5日7时30分许,莱州市**镇**村尹某甲因上坡的道被堵一事到村主任尹某乙家中质问,在尹某乙家客厅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尹某甲用拳头将尹某乙嘴部打伤。2018年5月1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尹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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